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