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