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