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行署,下同)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目标及主要措施,应纳入环境保护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