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利用固体废物为原料进行的生产和建设活动,鼓励、支持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公益事业,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证国家规定的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实施,促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