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行署,下同)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目标及主要措施,应纳入环境保护规划,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