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四章 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并在2000年12月31日前实现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采用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处置方法集中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选址和构造,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