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城市实行生活垃圾袋装。袋装垃圾应当集中倾倒、堆放在指定地点。

设区的市市区应当在1999年12月31日前实现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其他城市市区应当在2000年12月31日前实现城市生活垃圾袋装。

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袋装。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