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四章 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城市实行生活垃圾袋装。袋装垃圾应当集中倾倒、堆放在指定地点。设区的市市区应当在1999年12月31日前实现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其他城市市区应当在2000年12月31日前实现城市生活垃圾袋装。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袋装。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