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Chapter 4 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Article 28Amended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并在2000年12月31日前实现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采用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处置方法集中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选址和构造,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06Article 2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