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第十九条已修改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