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