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第十五条已修改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计划,并采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提高固体废物的利用率。可利用而不利用其产生的固体废物又不提供给他人利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利用或者提供给有利用能力的单位利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