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以及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运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