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以及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以进口固体废物为原料的生产加工项目,必须对进口固体废物的贮存、运输和利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风险报告书,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该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