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依法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原申报登记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必须提前向原申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申报登记;因突发性原因发生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发生后3日内办理变更申报登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