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依法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后,原申报登记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必须提前向原申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申报登记;因突发性原因发生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发生后3日内办理变更申报登记。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