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已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监测机构负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