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外省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来本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来本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