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九条已修改外省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来本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来本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