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十条已修改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撤销或者分立、合并的,应及时办理注销或者重新审定资质等级手续。禁止伪造、涂改、买卖或者借用资质等级证书和设计图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