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下列企业必须通过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一)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

(二)工程建设质量检验机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