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在建筑市场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