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工程及其所用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等的质量测试、检验,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进行。委托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复测,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复测结果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