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实行建设监理的,发包方应将监理人、监理内容、所授予的权限等,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按其要求提供技术、经济等资料。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