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一)土木建筑,线路管道敷设、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二)建筑构配件、非标准件的生产经营;(三)建筑市场中介服务;(四)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