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一)土木建筑,线路管道敷设、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

(二)建筑构配件、非标准件的生产经营;

(三)建筑市场中介服务;

(四)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3,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