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第四章 印刷、复制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印刷、复制单位或者个人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停业、转业、合并、分立或者迁移,必须向原审批、登记部门办理手续。印刷、复制单位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出租其单位名称、生产经营业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