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申请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必须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申请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所在地的县(市、区)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州、市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门备案。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门备案。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