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版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未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难,报纸不得变更开版、刊期,期刊不得变更开本、刊期和出版增刊。出版单位申请变更上述事项的,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