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未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难,报纸不得变更开版、刊期,期刊不得变更开本、刊期和出版增刊。

出版单位申请变更上述事项的,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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