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条已废止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