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信访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将信访人的检举、控告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的;(四)打击报复信访人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