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