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