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废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国家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决策失误,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五)拒不执行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