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负责承办信访事项的机构、人员应当对信访事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信访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