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四十条已废止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了解信访事项的基本事实;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或者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