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