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三十条已废止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