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