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第十五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