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第十四条已废止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一)处理来信,接待来访,按职责权限办理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三)向有关机关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五)督促、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