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处理来信,接待来访,按职责权限办理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有关机关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

(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五)督促、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