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房产的经营和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本暂行办法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青岛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