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房产的经营和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暂行办法,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附则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