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房产的经营和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本暂行办法自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1949年7月23日、8月1日公布的《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公共房地产管理暂行条例》和《青岛市公共房产租赁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