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房产的经营和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房管机关和房产出租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本暂行办法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敲诈勒索、违法乱纪行为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