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房产的经营和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凡因房产租赁、买卖、交换、抵押、修缮、相邻关系、使用权互换以及侵害房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产所在地房产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