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房产的经营和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凡因检查不周或维修不及时,致使承租人遭受经济损失的,房产出租单位要负责赔偿。凡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事故者,应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