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房产的经营和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经房管机关鉴定有倒塌危险的房屋,房产出租单位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安全,承租人必须服从房产出租单位的临时安置,并按通知期限迁出,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人负责。房产出租单位,对临时迁出的承租人,继续履行租赁义务。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