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房产的经营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房管机关对公有房产的维修养护,负有监督的责任。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