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房产的经营和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对房屋的维修,承租人应积极配合,不得借故拒绝临时搬迁和阻挠施工,对拒绝搬迁和阻挠施工造成的误工人工费损失的百分之五十,由承租人负责赔偿。房产出租单位,要按规定期限完成维修任务,若超过期限,承租人有要求出租单位经济补偿的权利,补偿额以延误工期罚款中人工费的百分之五十计算。凡妨碍房屋维修的一切违章建筑,须无条件拆除。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