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房产的经营和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房产所有权单位和房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房屋的维修保养,每年对所管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编制维修计划,搞好零修养护。对危险房屋、严重破漏房屋,要及时组织维修或翻建。公有房屋的翻建、拆除和改造,必须服从城市统一规划。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