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房产的经营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承租单位因生产、营业需要欲自费进行改建、扩建及变更附属设备时,须与房产出租单位签订协议,并经城建部门签发施工执照后方可施工。拆除或减少的房屋面积和设备,承租单位须向房产出租单位交纳赔偿费。自费扩大的房屋面积,自使用的第十三个月起,房产出租单位按新增面积重新计收租金。自费改建、扩建的房屋及变更的附属设备,在依法或依约终止租赁合同时,不得自行拆除,房产出租单位不予补偿。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