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房产的经营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凡出租的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自然损坏,由出租单位负责维修,不属养护性质的装修、粉饰以及人为的损坏,由承租人或损坏人负责,提倡承租人对室内进行装修和粉饰,改善使用环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