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承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有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义务,不准在房屋及院内乱拆、乱建,或安装影响住宅安全使用的动力设备。

凡承租人共同使用的房屋部位和院落,应共同合理使用,不得独自占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