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房产的经营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承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有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义务,不准在房屋及院内乱拆、乱建,或安装影响住宅安全使用的动力设备。凡承租人共同使用的房屋部位和院落,应共同合理使用,不得独自占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